| 尊敬的客户您好: 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292号令)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(信息产业部3号令)、《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、程序、期限规定 (第一批) 》(信息产业部31号令)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信部电【2001】166号)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,凡在网站主办者拟开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,应当向其所在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专项申请。 凡通过接入我司的网站,未取得BBS专项备案的所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,一律停止接入;如需恢复,需提交BBS专项备案通过证明方可开通接入。如服务器上存在未取得专项备案的交互式网站,经通知后未关闭或是未转移的,将停止本服务器的网络接入服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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